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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鼎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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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支部工作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7-15  
关于印发《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支部工作细则》的通知 豫会行党〔2014〕21号 各省辖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党组织、各省直管会计师事务所党组织: 为规范和创新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支部工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研究制订《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支部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支部工作细则 2014年7月1日 附件: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支部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行业党支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不断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省委省直工委《河南省省直机关党支部工作细则》,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行业党支部是中国共产党在注册会计师行业建立的基层组织,是党在行业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与服务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是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任务的战斗堡垒。 第三条 行业党支部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牢把握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建设和纯洁性建设这一主线,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促进行业及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彻始终。行业党支部在省、市行业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包括对本单位的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 第五条 行业党支部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于重要事项都要由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行业党支部负责人应当带头发扬民主,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章 行业党支部的设置和班子建设 第六条 正式党员3人以上不足50人的,成立党的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相近的事务所建立联合党支部。为外出做业务而临时组建的工作小组,凡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可成立临时党支部。 第七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委员一般由3人组成,党员人数多的支部,支部委员由5人组成,可设书记、副书记和组织、宣传、纪检、群众等委员。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 党支部书记一般应由事务所党员合伙人担任,实行“一岗双责”。 第八条 支委会由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举前,支委候选人和支部书记、副书记拟任人选应征得行业党委同意,选举后报行业党委批准。支委会每届任期2年或者3年。任期内,委员出现空额时,应召开党员大会补选。党支部委员会应按期换届,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应报行业党委批准。延期最多不超过1年。 第九条 党支部委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党性强、品行好、作风正,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知识,熟悉本单位业务,工作能力较强,群众信任度较高,具有敬业、奉献和创新精神。 第十条 党支部书记特别是新任党支部书记应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积极参加行业党委组织的各类培训,全面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三章 党支部的基本任务 第十一条 党支部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行业党委和本支部的决议,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党内外的干部、群众支持和协助事务所负责人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的基本知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同时,广泛学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的知识,建设学习型党组织。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观念,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四)对党员进行监督,督促党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的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做好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反映群众意见,维护群众正当权益,关心群众生活,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推进事务所精神文明建设。强化服务意识,增强服务能力,建设服务型党组织。 (六)认真制订和实施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收缴党费、接转党员组织关系、评议和鉴定党员。 (七)领导和支持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开展适合各自特点的活动。 (八)完成行业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支委会成员的主要职责 第十二条 支部书记在行业党委和支委会集体领导下,主持党支部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召开支委会和支部党员大会;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示;安排党支部日常工作,将重大问题提交支委会和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检查督促党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贯彻实施,总结支部工作,代表支委会按时向支部党员大会和行业党委报告工作。 (三)经常了解、及时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四)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监督各项制度的落实。 (五)抓好支委会的自身建设,按时召开支委民主生活会,充分发挥支委会的集体领导作用,充分发挥每个委员的积极性。 (六)履行“一岗双责”,推进事务所业务工作和党建工作相互促进,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保证本单位业务工作的圆满完成。 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书记不在时,代行书记的职责。 第十三条 组织委员负责本支部组织建设方面的工作。主要职责是:掌握支部的组织建设情况和党员的思想状况;提出组织工作计划和建议;协助党支部开展好民主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对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管理党员发展工作,拟订党员发展计划,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进行培养和考察,具体办理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收集和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提出表彰建议;负责党员鉴定、登记和党内统计工作;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收缴党费,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负责支委会和支部党员大会的记录。 第十四条 宣传委员负责本支部思想建设方面的工作。主要职责是:了解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的意见,拟订党员教育和宣传工作计划与措施;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围绕本单位的工作重点,开展宣传动员工作。 第十五条 纪律检查委员负责本支部的作风建设和纪律检查工作。主要职责是:了解掌握党员遵守党纪的情况,提出进行党风党纪教育的意见,并负责组织实施;经常对党员进行监督,检查党员遵守党的纪律的情况,发现有违纪苗头及时提醒并进行批评教育;受理党员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党员的申诉和控告,及时向支部和上级党委部门汇报;协助党支部书记、行业党委查处党员违纪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根据组织决定办理对党员处分的具体工作,考察了解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 青年委员负责本支部的青年工作。主要职责是:指导本单位团组织围绕党支部的任务,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各项活动,加强对团员青年的培养教育工作;支持、帮助团组织搞好自身建设;了解团员青年的思想和要求,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定期向党支部汇报青年工作情况;对团的建设的重要问题提出建议并提交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群众工作委员负责本支部的统战、群众工作。主要职责是:认真贯彻落实统发[2011]15号文件、豫统[2012]6号文件,指导群众组织围绕党支部的中心工作开展活动,听取和反映群众组织的意见和建议,重大问题提交党支部委员会讨论研究;宣传党的统战政策,听取党外人士意见,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 第五章 党支部的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组织生活制度。组织生活每月至少安排1次,其主要内容是“三会一课”。 (一)支部党员大会制度。党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召开1次。主要任务是:传达行业党委的决议、指示,讨论贯彻执行的计划、措施;讨论党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选举支委会(或补选、增选支委)和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作出发展党员和表彰、处分党员的决定等。 (二)支部委员会制度。支委会对支部党员大会负责,贯彻执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并接受支部党员大会的监督。支委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主要任务是:研究如何贯彻执行行业党委决议、指示的意见和措施;分析党员和群众的思想状况;研究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发展党员工作;研究提出对党员的奖惩意见;安排党支部工作和活动。 (三)党小组会制度。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主要任务是:组织党员学习;听取党员思想汇报,检查党员执行支部决议和完成党小组分配工作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研究提出发展党员和对党员奖惩的初步意见等。 (四)党课制度。党课每年不少于2次(含参加行业党委统一安排的党课),党课教育要结合党员思想实际,注重效果,可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员合伙人(股东)、党组织书记要带头上党课。 第十九条 政治理论学习制度。每月集中学习不少于1天,做到人员、内容、时间三落实。要把集中学习与自学结合好,注重学习效果。要建立健全党员学习档案和检查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民主评议党员和评选优秀党员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支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党支部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主要是汇报思想、交换意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和党性分析评议活动。党员合伙人(股东)、党组织书记要按规定参加双重民主生活会。党支部对党员存在的突出问题,应及时负责地报告行业党委。 第二十一条 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发展党员工作要坚持“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方针,每年要制定发展党员计划,每季度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1次考察,并把考察情况如实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并及时选送到行业党委举办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学习。要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禁止突击发展和降低标准发展。吸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应进行公示。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由团组织推荐。 第二十二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民主评议党员每年进行1次。按照党员标准,通过学习教育、自我评价、民主评议、组织考察、表彰和处理等步骤,对党员作出评价。表彰优秀党员,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二十三条 联系群众制度。每个党员都要结合实际,立足本职,经常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积极为基层群众办实事、办事、解难事,不断改进工作,树立良好作风和形象。 第二十四条 责任目标管理制度。每年年初,根据行业党委工作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全年工作计划,细化量化工作目标,责任到人,加强督促,保证落实。 第六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五条 按照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的要求,紧紧围绕提高党员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紧密结合形势任务的变化以及党员的思想实际,经常开展主题鲜明、生动活泼、有针对性的教育活动。改进教育方式,运用信息网络、电化教育等形式,增强教育实效。认真执行行业党委的教育培训计划,并对参训党员提出具体要求。 第二十六条 推动创先争优常态化、长效化。紧密联系行业实际,围绕不同时期的中心任务,广泛开展主题实践活动,在服务发展、服务客户、服务群众、服务党员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富民强省的实践中建功立业。 第二十七条 党员外出执行业务时,党支部要及时向外出党员提出要求,传达党的有关文件并通报支部的有关活动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党员要按规定自觉交纳党费,党支部每年年终要向全体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九条 及时表彰先进党员,批评教育后进党员。对缺乏坚定信念、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党员,应按照规定程序,劝其退党或宣布除名;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对违反纪律的党员,应视情节、按规定给予适当处分。上述情况均须经支部党员大会形成决议并报行业党委批准。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了解党员需求,及时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定期慰问帮扶困难党员。 第七章 党内民主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大力发扬民主,认真落实党员对党支部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机关党支部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信息沟通渠道。 第三十三条 党支部应对每个党员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联系群众以及他们的思想、作风、道德品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党支部监督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和发挥模范作用的情况,定期分析党员队伍的思想状况,及时听取党员的思想汇报,主动征求党内外群众和行业党委对党员的意见,督促帮助党员改正自己的缺点和错误。 第三十五条 党支部和党员要敢于坚持原则,站在党的立场上,从维护党的利益出发,通过党内正常渠道,提出批评和建议。要把了解到的工作中的缺点、问题通知党员行政负责人,重要情况要及时向行业党委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党支部实施监督的主要办法 (一)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每年检查党员和党员合伙人(股东)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向全体党员通报,并向行业党委报告。 (二)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会前要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会后抓好整改。 (三)掌握党员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谈话提醒。 (四)支部换届改选和每年年终总结时,支委会向支部党员会报告工作。 (五)按行业党委要求,进行党风廉政检查。 第八章 党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 第三十七条 党支部要注重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凝聚力和执行力,带领本支部党员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八条 支委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大问题由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 支委会成员要增强做好党支部工作的责任感,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工作能力,要树立积极主动、扎实细致的工作作风,要增强党性,坚持原则,对错误言行和不正之风敢于开展批评与斗争。 第九章 党支部与行业党委的关系 第四十条 行业党支部必须服从行业党委的领导,定期向行业党委请示、报告工作,完成行业党委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四十一条 行业党委要切实加强对党支部工作的领导,把握好党支部的工作方向和原则,制定党支部建设的总体规划,总结推广党支部工作的典型经验。支持党支部行使对党员教育、管理、监督的职能。 第四十二条 行业党委要为党支部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行业党委成员要带头执行所在党支部的决议、决定,主动参加党支部组织的活动,自觉接受党支部的监督,发挥表率作用。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党的关系归属省、市行业党委的事务所党支部。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行业党委负责解释。 第四+五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收藏本文】【关闭窗口】 录入时间: 2014-7-4 有 326 位访问者浏览了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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