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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鼎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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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委员会 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委员会会议制度》和《中国共产党河南省注册会计师 行业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21  
中共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委员会 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委员会会议制度》和《中国共产党河南省注册会计师 行业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豫会行党〔2016〕33号 各省辖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党组织、省直管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根据中共财政部党组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注册会计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党〔2016〕43号),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制定了《中国共产党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委员会会议制度》和《中国共产党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委员会议事规则》,经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请各级行业党组织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财政部党组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注册会计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党〔2016〕43号)和河南省财政厅党组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豫财组〔2016〕79号)要求,加强行业党组织自身建设,严肃党内政治生活, 完善议事决策程序,更好发挥行业党组织作用,深入推进行业党建工作。 附件:1.中国共产党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委员会会议制度 2.中国共产党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6年12月9日 附件1 中国共产党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委员会会议制度 为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党的建设,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共河南省财政厅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豫财组〔2016〕7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委员会(以下简称“行业党委”)实行行业党委会议、行业党委扩大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行业党委会”)。 第二条 行业党委会一般由行业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行业党委委员出席。行业党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行业党委副书记召集和主持。行业党委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或者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非行业党委委员的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行业党委会;行业党委会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条 行业党委会主要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财政部党组、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省委、省委省直工委、省财政厅党组有关决策部署以及上级部门领导有关指示; (二)行业发展中的重大决策事项; (三)需要向省财政厅党组或上级组织请示报告的事项,以及市级行业党组织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四)行业党建工作规划、工作计划及行业党建的重大事项; (五)加强行业党组织建设和党员思想教育工作的重要措施; (六)推动行业党建、保证和促进行业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的重大事项; (七)行业统一战线工作和群团工作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行业党委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行业党委会可扩大到市级行业党组织负责人,或者省注协常务理事、理事等,本着节俭、高效、便利的原则,必要时可采取书面形式、邮件发送文件等方式。 第五条 行业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行业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行业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六条 凡应当参加会议的人员要准时到会。因故不能按时参加会议,应当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有关会议情况可由会议主持人或会议指定人员在会后向其通报。 第七条 参加会议的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妥善保管会议材料。未布置传达的任务和工作事项,不得对外泄漏;会议议定的事项,在未公布实施前,不得外传或扩散。 第八条 省注协党办是行业党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九条 党委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注协党办具体负责。 第十条 召开行业党委会议时,省注协党办应当列席会议、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 会议结束后,省注协党办有关人员应当编写会议纪要或简报,报行业党委书记或者行业党委书记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书记签发,并按要求做好会议精神的传达、宣传和督促落实工作。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 中国共产党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委员会议事规则 为规范中共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委员会(以下简称“行业党委”)议事决策程序,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共河南省财政厅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豫财组〔2016〕7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行业党委议事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确保行业党委的活力和团结统一。 (四)坚持行业党委发挥行业党建推动指导作用,保证省注协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 行业党委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后,由行业党委进行集体研究决定。在进行集体研究决策前,应当先将相关情况向行业党委委员通报,使行业党委委员有充分的思考时间,相互协商、交换意见,避免准备不充分、仓促议事的现象。 第三条 行业党委委员对行业党委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行业党委会议议题涉及行业党委委员本人或者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行业党委委员应当回避。 第四条 行业党委会议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事项以超过应到会行业党委委员的半数为通过。应到未到会行业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行业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第五条 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结合。决策形成后,明确行业党委委员所负的责任,行业党委委员在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行业党委委员应当严格执行程序,确保不省略、不颠倒其中任何一个环节,确保决策执行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 第六条 行业党委委员对行业党委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行业党委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收藏本文】【关闭窗口】 录入时间: 2016-12-13 有 347 位访问者浏览了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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